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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311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向乙書局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百科全書一套,雙方約定分十期繳納,在
書款未付清前上開圖書仍屬乙書局所有,詎甲於繳交頭期款並收受該圖書
後,即未再繳交書款,且去向不明。問甲得否成立侵占罪?
法律問題:甲向乙書局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百科全書一套,雙方約定分十期繳納,在
          書款未付清前上開圖書仍屬乙書局所有,詎甲於繳交頭期款並收受該圖書
          後,即未再繳交書款,且去向不明。問甲得否成立侵占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三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討論意見:
          甲說:不成立侵占罪。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四條及動產擔保交易品類表之
                規定,並不包括書籍在內,故書籍並非動產擔保交易法規範之標的
                ,則書籍之分期付款買賣應適用民法之規定,又依民法第七百六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動產所有權之讓與原則上係以交付為要件,是當事
                人雙方之書籍買賣既為買賣關係,其並不因為價金支付之多寡,而
                可改變該書籍所有權移轉轉於甲之事實,甲應取得該書籍之所有權
                ,是尚難謂甲有侵占之犯嫌。
          乙說:得成立侵占罪。甲與乙書局訂立之所有權保留約款,並不違反公序
                良俗,且此並非買賣契約本身附停止條件,因買賣契約即時生效,
                甲須負擔給付價金之義務。此係對於所有權之移轉附有停止條件,
                所有權在價金完全清償之條件成就前,仍保留於出賣人乙書局所有
                。故甲在該價金完全清償前,倘對於該書籍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時,仍得成立侵占罪 (參照劉得寬著:分期付款買賣與所有權之
                歸屬。軍法專刊第二十一卷第三期) 。
          丙說:本件事實不明,應依個案調查後再行認定。
          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4 條 (65.01.2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