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 旨: |
已私自離家之未滿二十歲少女,予以和、略誘,進而同居,是否構成和、
略誘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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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已私自離家之未滿二十歲少女,予以和、略誘,進而同居,是否構成和、
略誘罪嫌。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和、略誘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父母或其他監督權人對未成年子、女之
監督權,未成年少女雖已私自離家出走,然此僅監督權一時不能行
使,惟隨時均有回復之可能。如趁此機會和、略誘,則陷監督權人
之監督權永無回復之望,殊非保護未成人之道,本題情形仍應構成
和略誘罪嫌。
乙說:未成年少女既已脫離家庭,則監督權人之監督權已無法行使,趁此
予以和、略誘,已無侵害其監督權可言,仍不成立和、略誘罪嫌。
結論:擬採甲說。
審查意見:保留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六十一年度第三次司法座談會,本署暨所屬各檢
察署七十年度法律問題座談會,七十二年度法律問題座談會,均採肯定說
) 。
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本案保留。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本案保留。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240 條 (8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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