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因酒後駕車經警舉發,為脫免處罰,竟假冒某乙之姓名在酒精測試單
偽簽某乙之姓名,某甲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或刑法
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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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因酒後駕車經警舉發,為脫免處罰,竟假冒某乙之姓名在酒精測試單
偽簽某乙之姓名,某甲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或刑法
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在酒精測試單上偽簽某乙姓名,與單純在筆錄偽造他人署押相
同,僅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署押罪。
乙說:某甲在酒精測試單上偽簽某乙姓名,其用意在證明係對某乙所為之
測試及對測試結果無異議,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
結論: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本案保留 (題意欠周延,請苗栗地檢再行研討)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本案保留。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7、220 條 (8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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