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自民國七十年間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在河川行水區內圍築魚塭
,足以妨害水流,致生公共危險,至今魚塭仍未除去,其違反水利法之追
訴權時效,已否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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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自民國七十年間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在河川行水區內圍築魚塭
,足以妨害水流,致生公共危險,至今魚塭仍未除去,其違反水利法之追
訴權時效,已否消滅?
討論意見:甲說:在河川行水區內涉犯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為即成
犯,甲於建構魚塭行為完成時,犯罪已成立,其後之繼續妨害水流
,乃犯罪狀態之繼續,非行為之繼續,是甲之追訴權時效已消滅。
乙說:在河川行水區內建構魚塭等涉犯水利法行為,其魚塭建構完成後之
持續妨害水流,仍屬繼續不斷之行為,非狀態之繼續,在未完全除
去該等違禁設施前,其違反水利法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
結 論:多數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水利法 第 92-1 條 (72.12.2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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