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盜拷行動電話之內碼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文
書罪。
|
法律問題:盜拷行動電話之內碼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文
書罪。
討論意見:肯定說:行動電話之內碼為電信局所制作,且係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公文書論,故盜拷行動電話之內碼
,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文書罪。
否定說:行動電話之內碼僅係供以辨別並接收電信局發出之電訊,並非表
示一定之用意,自非屬文書,不應構成偽造文書罪。
審查意見:同一法律問題經士林地檢署於八十三年六月法律問題座談會研討,經法務
部檢察司法檢 84 檢 (二) 字第一一七二號函核定不認為構成偽造文書罪
。採否定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
一 法律問題修正為:「盜拷行動電話之內碼和序號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
二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文書罪。」
二 採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採否定說,並將原法律問題加以文字修正。惟仍應
斟酌是否涉及其他罪嫌,如詐欺得利罪等。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220 條 (83.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