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以玻璃瓶自製汽油彈,投向現有人看守之某加油站之加油機島 (該加
油機上有鋼筋水泥雨棚與主建物辦公室相連) ,該汽油彈爆炸起火但速被
撲滅,未燒毀加油機或其他物品,則甲除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製造爆
裂物罪外,有無另犯 (準) 放火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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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以玻璃瓶自製汽油彈,投向現有人看守之某加油站之加油機島 (該加
油機上有鋼筋水泥雨棚與主建物辦公室相連) ,該汽油彈爆炸起火但速被
撲滅,未燒毀加油機或其他物品,則甲除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製造爆
裂物罪外,有無另犯 (準) 放火未遂罪?
討論意見:一 肯定說:甲說:該加油機島雖與主建物 (辦公室) 分離,但地底有油
庫相連,石油之引燃又極迅速,如加油機燒毀,顯會
波及建築物,行為人對加油機投擲爆裂物,將延燒建
築物則為行為人所能預見,故其對於放火燒毀他人之
建築物,有不確定之故意,縱未起火燒毀,其仍應負
未遂罪責。
乙說:該加油機島雖與建築物 (辦公室) 分離,但有固定之
鋼筋水泥雨棚與建築物相連,其基地亦相連,則該加
油機島應與辦公室視為一整體,對之投汽油彈雖未燒
毀物品,仍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
三條之放火未遂罪。
二 否定說:刑法放火罪之住宅與建築物並列,則該罪所謂之建築物應係
指與住宅相當之建物而言,本件加油島獨立於辦公室之外,
縱上有雨棚與辦公室相連,惟並無牆垣門窗,自不能以建築
物視之 (最高法院上字第四二二號判例參照) ,而刑法第一
百七十五條燒毀他人之物者,又不處罰未遂犯,故本題只成
立製造爆裂物罪。參考資料:二十九年上字第四二二號判例
(被告燒毀之瓦廠,係稻草搭成,如果並無牆垣門窗,而僅
係草料支搭之棚舍,尚不能認為建築物。)
審查意見:採肯定說之乙說。
研討結果:一 法律問題修正為:「某甲以爆裂物,投向現有人看守之某加油站之加
油機島 (該加油機上有鋼筋水泥雨棚與主建物辦公室相連) ,該爆裂
物爆炸起火但速被撲滅,未燒毀加油機或其他物品,則甲除犯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條之製造爆裂物罪外,有無另犯 (準) 放火未遂罪?」
二 採肯定說之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採肯定說之乙說。惟法律問題宜再修正
為:「某甲以自製爆裂物,……」。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3、175、176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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