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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19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遺失空白支票乙張,經向付款行社辦理掛失止付,並填且「遺失票據
申報書」送交票據交換所轉報警察局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嗣某乙持
票提示,以業經掛失止付遭退票,經票據交換所函送警方調查後,以某乙
涉嫌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卷等罪移送偵辦,經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某甲
可否認已提出告訴並得聲請再議?
法律問題:某甲遺失空白支票乙張,經向付款行社辦理掛失止付,並填且「遺失票據
          申報書」送交票據交換所轉報警察局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嗣某乙持
          票提示,以業經掛失止付遭退票,經票據交換所函送警方調查後,以某乙
          涉嫌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卷等罪移送偵辦,經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某甲
          可否認已提出告訴並得聲請再議?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既已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報請警察局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
                罪嫌,顯有追訴之意思,應認其已提出告訴並得對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聲請再議。
          乙說:按告訴乃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某甲
                僅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並未表明告訴之意思,自難謂已提出告
                訴。
審查意見:某甲向付款行社辦理掛失止付時,既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轉報警察局
          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顯有追訴之意思,採甲說為當。
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32、256 條 (84.10.2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335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