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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222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A意圖放火燒燬B住之宅,某日果以酒瓶裝汽油,瓶口再塞以布條製造汽
油彈丟擲B之住宅,A應如何論罪?
法律問題:A意圖放火燒燬B住之宅,某日果以酒瓶裝汽油,瓶口再塞以布條製造汽
          油彈丟擲B之住宅,A應如何論罪?
討論意見:甲說:汽油彈屬爆裂物,A故意以爆裂物炸燬B之住宅,係犯刑法第一百
                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依刑法一百七十三條處斷) 及刑法第一百八
                十七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製造爆裂物罪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應適用較重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二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較重之準放火罪處斷。 (參考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八十年上訴字第三五八二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
                十四年訴字第二十五號判決) 。
          乙說:本件汽油彈係以酒瓶裝填汽油,瓶回再塞以布條,於點燃布條後投
                擲,實與一般潑灑汽油點火無異,尚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或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爆裂物須有爆發性、破壞性、瞬間可將人及物
                殺傷毀損之定義不符。故A僅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放火罪。
                 (參考判決:臺灣新竹地方院八十四年少訴字第一號、訴字第二十
                六號判決) 。
結論:多數贊同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3、176、187 條 (83.01.2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3-1 條 (79.07.1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