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駕駛營業大貨車不慎撞及某乙所有停置於公司門口之展示車,嗣因乙
向甲索賠未果,乙乘甲不在場之際將甲所有大貨車車輪拆卸,使甲無法將
車駛回,某乙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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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駕駛營業大貨車不慎撞及某乙所有停置於公司門口之展示車,嗣因乙
向甲索賠未果,乙乘甲不在場之際將甲所有大貨車車輪拆卸,使甲無法將
車駛回,某乙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所稱之強暴脅迫手段,須係對被害人本人始足以
當之,甲既不在,即不發生強暴脅迫問題,乙不構成該條之罪。
乙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手段,不以具體針對本人為限,縱令係對
其他事物為之,只須其手段令人感受具有強暴性或脅迫性,其結果
及於人,使不能正當行使權利,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罪。雖
其行為係以保護車損能獲得賠償為目的,亦屬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
上應審酌之問題,要與犯罪是否成立無涉。
結論:擬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決議:同意審查意見。
台高檢署研討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示乙之所為,依個案具體事實,如足認其符合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
行為之要件,應不為罪,否則,應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304 條 (83.01.28)
民法 第 151 條 (8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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