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係某公家機關之公務員,負責保管該公家機關之財產 (現款係以該公
家機關為戶名存於農會中) ,及保管該公家機關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
,每次該公家機關須支用現金時,即由某甲填寫農會取款條,經該公家機
關主管某乙同意後,蓋用某甲保管中之官印、某乙之印章及某甲本人之印
章後,持向農會提領現金。嗣因某甲負債,無力清償,竟基於侵占之犯意
,未經主管某乙之同意,私自填寫農會取款條,並盜蓋其保管中之該公家
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後,再蓋上其本人之印章,向農會提領現金新台
幣 (下同) 十萬後侵占入己,用以清償賭債。則某甲究觸犯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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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係某公家機關之公務員,負責保管該公家機關之財產 (現款係以該公
家機關為戶名存於農會中) ,及保管該公家機關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
,每次該公家機關須支用現金時,即由某甲填寫農會取款條,經該公家機
關主管某乙同意後,蓋用某甲保管中之官印、某乙之印章及某甲本人之印
章後,持向農會提領現金。嗣因某甲負債,無力清償,竟基於侵占之犯意
,未經主管某乙之同意,私自填寫農會取款條,並盜蓋其保管中之該公家
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後,再蓋上其本人之印章,向農會提領現金新台
幣 (下同) 十萬後侵占入己,用以清償賭債。則某甲究觸犯何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私自填寫農會取款條並盜蓋官印及主管某乙之印章,持向農會
提領現金,該偽造之取款條屬其公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所為係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二項之罪嫌,其盜用公印、
私印文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與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較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論處。
乙說:某甲私自填寫農會取款條並盜蓋官印及主管某乙之印章,持向農會
提領現金,該偽造之取款條係屬私文書性質,尚非屬公務員職務上
所製作之公文書,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刑法第二
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二
項之罪嫌,其盜用公印、私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
罪,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較重之侵占公有
財物罪嫌論處。
丙說:某甲填寫農會取款條並私自盜蓋其保管中之官印及主管某乙之印章
,持向農會提領現金。
台高檢署研討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決議,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81.07.17)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210、211、216-218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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