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 旨: |
某A拾獲某B所遺失內有財物之皮包一只交由某C報警處理,某C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皮包占為己有,則某C應觸犯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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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A拾獲某B所遺失內有財物之皮包一只交由某C報警處理,某C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皮包占為己有,則某C應觸犯何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某B所有之皮包係某
A所拾獲交由某C處理,某C係持有某A所交付之物,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而予侵占,故應成立普通侵占罪。
乙說: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某B所有之皮包雖非某C
所拾獲,而係經某A拾獲後交由某C處理,惟該皮包係離某B之持
有之物,在某C持有中仍不失遺失物之性質,某C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而予以侵占,仍應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結 論:多數贊同甲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5、337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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