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檢察官以被告觸犯普通傷害罪嫌起訴,被告於行為後即逃匿無蹤,屢經法
院開庭傳喚被害人,証人及主治醫師等調查證據結果,認被告涉有重傷害
犯行,經下令通緝。問其追訴權時效應以起訴法條為準?抑應以法院調查
証據結果所認之重傷害法條為準以計算時效期間?
|
法律問題:檢察官以被告觸犯普通傷害罪嫌起訴,被告於行為後即逃匿無蹤,屢經法
院開庭傳喚被害人,証人及主治醫師等調查證據結果,認被告涉有重傷害
犯行,經下令通緝。問其追訴權時效應以起訴法條為準?抑應以法院調查
証據結果所認之重傷害法條為準以計算時效期間?
討論意見:甲說:應以起訴法條計算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因刑事案件未經進行辯論及
審判,自不能變更法條以計算其追訴權時效,否則無異未經審判先
定罪名。
乙說:應以法院調查証据結果,所認之犯罪法條以計算其追訴權時效期間
,因刑事案件重在發現真實,既經法院調查証据結果,發現起訴事
實有誤,自應以調查結果所認法條予以計算追訴權時效,否則,無
異鼓勵被告犯罪逃亡。
審查意見:採甲說。
決 議:同意審查意見。
台高檢署研討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討意見:同意原決議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80 條 (83.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