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在乙開設之賭場賭博,欠某乙鉅額賭債,某乙為索回賭債,乃持刀以
二天內不還即予殺害等詞恐嚇某甲,某乙所為應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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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在乙開設之賭場賭博,欠某乙鉅額賭債,某乙為索回賭債,乃持刀以
二天內不還即予殺害等詞恐嚇某甲,某乙所為應成立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不法所有之意圖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財物為其所不應得,而欲違
法獲得,方足成立,如某乙誤認賭債係合法之債權,縱令法律上認
為賭債非債,然就行為人主觀之意思而言,仍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可
言,某乙所為僅成立刑法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安全罪。 (司法院7509
25 (75) 廳刑一字第八三四號函復台高院)
乙說: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
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固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
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
言。然該項「不法所有」云者,除係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者外,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亦包括在內。賭博行
為有悖乎公序良俗,殆無疑義,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又屬懸為厲禁之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定有處罰明文。而賭博行為所得之賭資,在民事法上,屬於自然債
務,債務人拒絕給付時,債權人若以之作為訴訟上請求給付之標的
,既
不得准許;其在刑事法上當亦屬不法原因而取得之所謂「債權」;
而此項「權利」既非具備適法之權源,亦即不受法律之保護,如行
為人為實現對該項「權利」 (或財物之管領、支配) 以恐嚇方法施
之於對方 (即因不法原因而負給付「對務」之他方) ,使其心生畏
怖者,殊不能謂其不該當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二項之恐嚇
罪。
丙說:某乙所為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之強制罪。
結 論:多數贊同甲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某甲如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惟有無不法所有之
意圖,乃事實認定之問題,應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參考法條:刑法 第 266、304、305、346 條 (83.01.28)
民法 第 180 條 (7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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