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實施偵查後,是否仍生追訴權時敦進行之問題?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甲說 (否定說)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
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
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
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又所稱追訴權
,係對行刑權言,應指形式的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
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或自訴,事實
上在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
效進行之問題 (最高法院七五台上字第四六七九號判決
) 。
乙說 (肯定說) :時效係指追訴權之時效,而追訴權之時效係起訴權行使
之時間限制,此觀舊刑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起
訴權,逾左列期限而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日本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明文規定公訴時效時間;第二
百五十四條一項上段規定「時效,因對該任提起公訴而
停止其進行」即明。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
號解釋謂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
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此項解釋係未對實務上偵查中,審判中時效是否繼續進
行之疑義所作之解釋,其僅對審判中認追訴權無不行使
之情形,在偵查中避不解釋,應係有意不認為偵查中係
追訴權之行使,換言之,該解釋認為提起公訴或自訴,
且在審判中,始係追訴權之行使,偵查中則非追訴權之
行使,語意甚明。況該解釋之不同意見書更認為「追訴
權時效在審判中既有停止之原因,則無此原因時,自應
繼續進行,並得完成」。綜上舊刑法、日本法例及大法
官會議解釋,可知偵查中追訴權時效仍繼續進行 (台北
地檢署八十年偵字第七六○七號、偵續字第一五八號處
分書) 。
研討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一 第五、六案合併討論。
二 提案機關討論結果,第五案採乙說 (肯定說) ,第六案採否定說,其
見解均與往年法律問題座談會所獲結論相同,尚無不合 (詳如參考資
料) 擬保留。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肯定說) ,並報部核示。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意旨,案件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
在審判進行中者,其追訴權始屬在行使中。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乙說
為當 (參見法務部檢察司法79檢(二)字第九八一號、法79檢(二)字第一四
四一號函所持見解) 。
參考資料:一 最高法院七五台上字第四六九號判決
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
三 法務部檢察司法79檢(二)字第○九八一號函復台高檢
四 法務部檢察司法79檢(二)字第一四四一號函復台高檢
參考法條:刑法 第 80 條 (5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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