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於六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向某乙購屋並交付價款,嗣某乙拒絕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某甲於七十九年六月卅日提出某乙詐欺之告訴,檢察官於七
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偵查終結,若認某乙有犯罪嫌疑,可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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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於六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向某乙購屋並交付價款,嗣某乙拒絕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某甲於七十九年六月卅日提出某乙詐欺之告訴,檢察官於七
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偵查終結,若認某乙有犯罪嫌疑,可否提起公訴?
提案機關討論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 肯定說:按實行偵查即為追訴權之行使,本案自七十九年六月卅日告
訴人提出告訴,檢察官開始偵查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而
檢察官開始偵查距某乙犯罪時並未逾十年之追訴權期間,自
可於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偵查終結時,認某乙有犯罪嫌疑,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訴。
二 否定說: 實行偵查並非追訴權之行使,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始可
謂為行使追訴權,本案檢察官於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偵查終
結,距被告犯罪時已逾十年之追訴權期間,應依刑事訟法第
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處分不起訴 (司法院七十四年六月廿日
七四廳刑一字第四九七號函,法務部檢察司79.07.21檢 (二
) 字第九八一號函) 擬採否定說。附八十年議字第一九號命
令、八十年六月廿一日檢彥文允字第四七○○號函。
審查意見:併第五案討論。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否定說,並報部核示。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釋意旨,案件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
且在審判進行中者,其追訴權始屬在行使中。同意座談會結果,以否定說
為當 (參見法務部檢察司法79檢(二)字第九八一號、法79檢(二)字第一四
四一號函所持見解) 。
參考資料:八十年議字第一九號命令
八十年六月廿一日檢彥文允字第四七○○號函
參考法條:刑法 第 80 條 (5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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