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將其所有機車送至乙所經營之車行修理,越數日,甲前往取車時,乙誤
將他人託修之機車交與甲,甲明知該機車非其所有,然因該機車價值較高
,乃於交付修車費後將之騎走。問甲有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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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將其所有機車送至乙所經營之車行修理,越數日,甲前往取車時,乙誤
將他人託修之機車交與甲,甲明知該機車非其所有,然因該機車價值較高
,乃於交付修車費後將之騎走。問甲有無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機車既由原車主交由乙所經營之車行修理,乙即為該託修機車之占
有人。甲明知乙誤將他人託修機車交與,唯因該機車價值較高,乃
予騎走,應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乙說:構成刑法第三三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
丙說:不成立犯罪,僅生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問題。
結 論:多數贊同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即丙說)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7、339 條 (83.01.28)
民法 第 179 條 (7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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