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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賊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乙婦住宅行竊,取得金飾財物,乙婦發現之,懼而
進入臥室裝睡。其後誤認甲賊已離去,乃起床欲報警,為甲賊瞥見,乙婦
懼,復退回房內,驚呼『救命』、『小偷』。甲賊即持刀及電線對乙婦欲
予綑綁,經乙婦反抗掙扎,甲賊始行離去。問甲賊所犯是否屬刑法第三百
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或犯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竊盜罪外另犯三
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法律問題:甲賊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乙婦住宅行竊,取得金飾財物,乙婦發現之,懼而
         進入臥室裝睡。其後誤認甲賊已離去,乃起床欲報警,為甲賊瞥見,乙婦
         懼,復退回房內,驚呼『救命』、『小偷』。甲賊即持刀及電線對乙婦欲
         予綑綁,經乙婦反抗掙扎,甲賊始行離去。問甲賊所犯是否屬刑法第三百
         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或犯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竊盜罪外另犯三
          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賊侵入住宅偷竊財物未離現場,為乙婦發覺高呼『救命』及『小
                偷』甲賊持刀及電線對乙婦施暴欲綑綁乙婦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
                九條之準強盜罪。
         乙說:乙婦於認甲賊已離現場後,始起床欲報警,初無逮捕甲賊及取回贓
                物之意思及行為,甲賊於被發現為制止乙婦聲張,欲對之綑綁,除
                犯刑法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竊盜罪外,另犯刑法第三百
                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惟『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強盜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題示甲賊之所為,係加重竊盜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所定
                     以強盜論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六六二六號
                     判例意旨,應論以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