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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犯人,是否包括尚在少年法庭調查中之
少年犯 (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 在內?
法律問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犯人,是否包括尚在少年法庭調查中之
         少年犯 (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 在內?
討論意見:肯定說:刑法藏匿人犯章之規定,係在保護司法權,少年事件亦屬司法之
                 一環,自同在保護之列。
     否定說:刑法藏匿人犯章之規定,係在保護刑事司法權之作用,使偵查、
                 審判、執行得以順利進行,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
                 犯人,應限於犯刑罰法令之人,不包括少年犯在內。
          折衷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犯人,係指犯刑罰法令之人,
                 故少年所犯如係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則屬該條之犯人;少年所
                 犯如係虞犯行為,則不屬該條所稱之犯人。
審查意見:擬採折衷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五一七號判例意旨,同意座
          談會研討結論,以折衷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