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犯傷害及強姦二罪,檢察官以某甲所犯傷害及強姦罪二罪間有相牽連
關係而判決有罪。嗣某甲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判決某甲傷害部分有罪,
強姦部分判決無罪,某甲再提起上訴,惟傷害部分係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
列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遂告確定。問: (一) 某甲上訴之效力是否及
於傷害罪部分?強姦罪上訴期間,其傷害罪部分可否單獨確定? (二) 強
姦罪部分確定前,傷害罪部分可否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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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犯傷害及強姦二罪,檢察官以某甲所犯傷害及強姦罪二罪間有相牽連
關係而判決有罪。嗣某甲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判決某甲傷害部分有罪,
強姦部分判決無罪,某甲再提起上訴,惟傷害部分係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
列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遂告確定。問: (一) 某甲上訴之效力是否及
於傷害罪部分?強姦罪上訴期間,其傷害罪部分可否單獨確定? (二) 強
姦罪部分確定前,傷害罪部分可否先執行?
討論意見:(1) 相牽連案件,其一部判決無罪者,即無不可分之關係,且傷害罪係屬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即告確定。
審查意見:一、如係被告上訴,因違反刑訴法第三七六條之規定,當不發生題列問題
。
二、如係檢察官提起上訴,則:
1.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對強姦部分之上訴,其效力當然及於傷害
部分。
2.強姦罪既經上訴,其相牽連之傷害部分,不生判決確定問題。
3.強姦罪如判處罪刑確定,應連同傷害罪先聲請定執行刑後方得執行
。強姦罪如無罪判決確定,始得就傷害罪所處徒刑執行之。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惟審查意見第三點第一行「強姦罪如判處罪刑確定
,應連同傷害罪先聲請定執行刑後方得執行」刪除,另審查意見第一行補
充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原則上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惟原法律問題既僅稱「某甲再
提起上訴」,自以審查意見「一」即足。必檢察官亦提起上訴時,始生審
查意見「二」所述1.2.3.等之問題。是審查意見「二」所稱「如係檢察官
提起上訴」一語,宜修正為「如檢察官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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