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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犯傷害及強姦二罪,檢察官以某甲所犯傷害及強姦罪二罪間有相牽連
關係而判決有罪。嗣某甲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判決某甲傷害部分有罪,
強姦部分判決無罪,某甲再提起上訴,惟傷害部分係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
列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遂告確定。問: (一) 某甲上訴之效力是否及
於傷害罪部分?強姦罪上訴期間,其傷害罪部分可否單獨確定? (二) 強
姦罪部分確定前,傷害罪部分可否先執行?
法律問題:某甲犯傷害及強姦二罪,檢察官以某甲所犯傷害及強姦罪二罪間有相牽連
     關係而判決有罪。嗣某甲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判決某甲傷害部分有罪,
         強姦部分判決無罪,某甲再提起上訴,惟傷害部分係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
         列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遂告確定。問: (一) 某甲上訴之效力是否及
         於傷害罪部分?強姦罪上訴期間,其傷害罪部分可否單獨確定? (二) 強
         姦罪部分確定前,傷害罪部分可否先執行?
討論意見:(1) 相牽連案件,其一部判決無罪者,即無不可分之關係,且傷害罪係屬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即告確定。
審查意見:一、如係被告上訴,因違反刑訴法第三七六條之規定,當不發生題列問題
              。
         二、如係檢察官提起上訴,則:
              1.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對強姦部分之上訴,其效力當然及於傷害
                部分。
             2.強姦罪既經上訴,其相牽連之傷害部分,不生判決確定問題。
              3.強姦罪如判處罪刑確定,應連同傷害罪先聲請定執行刑後方得執行
                。強姦罪如無罪判決確定,始得就傷害罪所處徒刑執行之。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惟審查意見第三點第一行「強姦罪如判處罪刑確定
          ,應連同傷害罪先聲請定執行刑後方得執行」刪除,另審查意見第一行補
          充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原則上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惟原法律問題既僅稱「某甲再
          提起上訴」,自以審查意見「一」即足。必檢察官亦提起上訴時,始生審
          查意見「二」所述1.2.3.等之問題。是審查意見「二」所稱「如係檢察官
          提起上訴」一語,宜修正為「如檢察官亦提起上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