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受緩刑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執行滿一年後,如檢察官認為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得否於保護管束期間終了前,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餘保護
管束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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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受緩刑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執行滿一年後,如檢察官認為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得否於保護管束期間終了前,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餘保護
管束之執行。
討論意見: (一) 肯定說: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期間,
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表,並徵詢執行保護
管束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
免除其執行。」從而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
束之執行情形,自可適用。
(二) 否定說: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所指情形,應不包括依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一項,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之情形在內,蓋刑法係母法依第九十七條,法院於保護管
束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免其處分之
執行,僅限於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
定宣告之保安處分為限,自不包括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情形在內,法院既不得免除其處分
之執行,檢察官自亦不得向法院為免除執行之聲請。
多數贊同否定說。
審查意見:一、法務部七十七年八月卅日法77保字第一四五七一號函示,緩刑及假釋
之付保護管束者,無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之適用。
二、本案擬保留。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本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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