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A 寄信給B ,共在信封上註明「B 畜牲收」,A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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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A 寄信給B ,共在信封上註明「B 畜牲收」,A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討論意見:甲肯定說:自A 投遞信件至B 收受期間經各地郵局之總局﹑支局職員處理
信件,已達公然之狀態。
乙否定說:一般信件之處理實務除發信地郵局總局之分檢員與收信地郵局
總局﹑支局之分檢員及支局之郵差共計四人個別閱信外,其餘
職員並末就每封信一一閱視處理,該個別之四人尚難認係多數
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
丙折衷說:如郵差直接遞信件至B 之信箱則不構成,如B 之收信處係類似
工廠﹑學校等開架陳列式之信箱,由個人自行覓取,則不特定
人均得閱悉,應可構成。
結論:多數贊同折衷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丙說。 (即折衷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折衷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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