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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51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新竹地檢(八十年九﹑十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A 寄信給B ,共在信封上註明「B 畜牲收」,A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法律問題:A 寄信給B ,共在信封上註明「B 畜牲收」,A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討論意見:甲肯定說:自A 投遞信件至B 收受期間經各地郵局之總局﹑支局職員處理
                 信件,已達公然之狀態。
         乙否定說:一般信件之處理實務除發信地郵局總局之分檢員與收信地郵局
                    總局﹑支局之分檢員及支局之郵差共計四人個別閱信外,其餘
                    職員並末就每封信一一閱視處理,該個別之四人尚難認係多數
                    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
         丙折衷說:如郵差直接遞信件至B 之信箱則不構成,如B 之收信處係類似
                    工廠﹑學校等開架陳列式之信箱,由個人自行覓取,則不特定
                    人均得閱悉,應可構成。
         結論:多數贊同折衷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丙說。 (即折衷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折衷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