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素行不良,與其父交惡,某日身攜打火機乙個,攜帶乙桶汽油至其父
居住處所,意圖放火燒屋,已將汽油潑灑於客廳內,旋即為其弟勸阻,良
心發覺而未點火即離去,究應成放火未遂或預備放火罪嫌?
|
法律問題:某甲素行不良,與其父交惡,某日身攜打火機乙個,攜帶乙桶汽油至其父
居住處所,意圖放火燒屋,已將汽油潑灑於客廳內,旋即為其弟勸阻,良
心發覺而未點火即離去,究應成放火未遂或預備放火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放火未遂罪嫌):刑法上之既遂與未遂犯之區分係以著手為其界
限。本件某甲已備妥汽油並已潑灑於屋內,客觀上顯已著手於放火
罪之實施,惟既尚未點火燃燒,只能成立放火未遂罪嫌。
乙說:(預備放火罪):預備犯罪之先期階段行為,某甲以放火之意思,
備妥放火用之汽油並已潑灑在地,客觀上已可得認為放火之預備階
段,惟尚未著手實行放火(點火)行為,故不能成立未遂犯。
研究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