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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42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士林分檢(七十五年十一月份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相驗案件,無名屍之遺物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相驗案件,無名屍之遺物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一、依民法有關遺失物拾得之規定處理:按遺失物者,乃非基於佔有人之
            意思,而喪失佔有之動產,現非他人佔有,且未成為無主物者。經查
            無名屍之遺物,現已非無名屍占有,亦非為無主物,且非基於無名屍
            之意思,而喪失占有,故屬遺失物。倘該遺物於招領揭示後六個月內
            如無無名屍之繼承人認領時,應交與發現無名屍之人。
        二、依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物發還之規定處理:
            按無名屍之遺物,亦可供其死亡原因或供發現無名屍身分之參考,故
            仍屬刑事訴訟法所謂之扣押物,故如無法發現無名屍之身分時,可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
            ,於檢察官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以其物歸屬國庫。
        三、依民法有關無人承認之繼承規定處理按無名屍雖身分不明,惟既有遺
            物,即有繼承之發生,可適用民法第一千七百七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
            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由國庫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
            理人,並由遺產管理人於六個月內清償債權(如喪葬費),如有剩餘
            應提存之,其性質不適於提存物,得於拍賣後提存價金(參非訟事件
            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再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如於提存後
            十年間無人主張權利,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研討結論:採第三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研討結論,採第三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對於相驗案件無名屍體之遺物所為之保管,實係代權利人保
                  管。此與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
                  他人管理事務之情形相當。其權利人已明者,應通知限期具
                  領。權利人不明或逾期未領者,參照提存法第四條第三項之
                  規定,同該管法院辦理提存(參考本部編印刑事行政令函彙
                  編七四年版二一二頁所載法務部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
                  (71)檢字第一七五七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