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女於其夫乙赴遠洋捕魚之二年期間,與丙男同居姦淫生有一丁女。甲女
逕向戶政事務所虛報丁為其與夫乙所生,戶籍員不知其情而予登載。嗣乙
返家後發現上情,訴請偵辦。問甲除妨害家庭罪外,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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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女於其夫乙赴遠洋捕魚之二年期間,與丙男同居姦淫生有一丁女。甲女
逕向戶政事務所虛報丁為其與夫乙所生,戶籍員不知其情而予登載。嗣乙
返家後發現上情,訴請偵辦。問甲除妨害家庭罪外,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丁係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
定,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甲據以向戶籍機關申報乙為丁之生
父,應無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責。
乙說:甲明知丁非其與夫乙所生,竟向戶籍機關虛報使為不實之登載,實
足以生損害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
不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婚生子女之推定規定而解免。
討論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多數贊同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一一八號判決要旨,以甲
說為當(本司七十六年六月二日法(71)檢(二)字第七
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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