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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五年度轄區執行業務研討會(提案一四)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依強制工作之執行,認無繼續執行其保安處分之
必要,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經法院裁定免其繼續執行確定,
則執行完畢之日,究以何時為準?
法律問題:刑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依強制工作之執行,認無繼續執行其保安處分之
        必要,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經法院裁定免其繼續執行確定,
        則執行完畢之日,究以何時為準?
討論意見:甲說:以各地檢處將免除強制工作裁定結果函告執行機關之發文日期為準
            。實務上有採此說者(臺南地院七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五六號刑事判
            決參照)。
        乙說:以執行機關收受各地檢處所發『受處分人強制工作業經裁定免除確
            定,應於文到後即予釋放』通知函件為準。因各地檢處發文時,在
            執行機關尚未收到前受處分人實際上仍在執行中,尚難謂已執行為
            畢。丁說之情況亦同。
        丙說:應以執行機關收受乙說所載函件後,核准受處分人結訓返鄉之實際
            日期為準。蓋各地檢處函告執行機關立即釋放受處分人,惟實際上
            執行機關並非當日釋放,均另行核定受刑人結訓返鄉日期。
        丁說:以法院之裁定確定日期為準。因上開三說執行完畢日期,每因承辦
            人員發文之快慢而有不同,且如採丙說,則執行完畢日期又受制於
            人,究無另行核定其結訓返鄉日期之理。
        結論:採丁說。
審查意見:贊同原結論,採丁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本件強制工作完畢之日,應以裁定確定之日為準。同意原研
                  討結果,以丁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