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刑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依強制工作之執行,認無繼續執行其保安處分之
必要,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經法院裁定免其繼續執行確定,
則執行完畢之日,究以何時為準?
|
法律問題:刑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依強制工作之執行,認無繼續執行其保安處分之
必要,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經法院裁定免其繼續執行確定,
則執行完畢之日,究以何時為準?
討論意見:甲說:以各地檢處將免除強制工作裁定結果函告執行機關之發文日期為準
。實務上有採此說者(臺南地院七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五六號刑事判
決參照)。
乙說:以執行機關收受各地檢處所發『受處分人強制工作業經裁定免除確
定,應於文到後即予釋放』通知函件為準。因各地檢處發文時,在
執行機關尚未收到前受處分人實際上仍在執行中,尚難謂已執行為
畢。丁說之情況亦同。
丙說:應以執行機關收受乙說所載函件後,核准受處分人結訓返鄉之實際
日期為準。蓋各地檢處函告執行機關立即釋放受處分人,惟實際上
執行機關並非當日釋放,均另行核定受刑人結訓返鄉日期。
丁說:以法院之裁定確定日期為準。因上開三說執行完畢日期,每因承辦
人員發文之快慢而有不同,且如採丙說,則執行完畢日期又受制於
人,究無另行核定其結訓返鄉日期之理。
結論:採丁說。
審查意見:贊同原結論,採丁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本件強制工作完畢之日,應以裁定確定之日為準。同意原研
討結果,以丁說為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