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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175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七十四年十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參加以乙為會首之民間互助會,開標至中途因有得標會員逃匿,乙遂經
未得標會員之同意而停標,約定逃匿之會員會款由乙墊付,而由乙按月向
得標會員收取會款償還於未得標會員,未得標會員抽籤決定償還次序。嗣
應由甲受償時,於收取會款後自行花用,問乙是否涉及侵佔刑責?
法律問題:甲參加以乙為會首之民間互助會,開標至中途因有得標會員逃匿,乙遂經
        未得標會員之同意而停標,約定逃匿之會員會款由乙墊付,而由乙按月向
        得標會員收取會款償還於未得標會員,未得標會員抽籤決定償還次序。嗣
        應由甲受償時,於收取會款後自行花用,問乙是否涉及侵佔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不成立侵佔罪,按臺灣地區民間合會習慣,僅會首與會員間發生直
            接債之關係,各會員均以會首為其給付對象,會員與會員間,除有
            特別約定外,並無何關係(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六三五號
            判例參照)。本件互助會會員相互間,並無特別約定,因此會員間
            不生債權債務關係,所以乙所收會款,並非持有他人之物,乙將所
            收之會款自行花用,自不成立侵佔罪責。
        乙說:成立侵佔罪,本件互助會於停標時約定由乙按月向得標會員收取會
            款償還於未得標會員,而且未得標會員抽籤決定償還次序。因此會
            員相互間,已生債權債務關係,所以乙所收取之會款,乃屬甲所有
            為持有他人之物,乙將之花用,自應成立侵佔罪。
        結論:多數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