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警察機關以某甲涉犯殺人未遂罪,移送偵辦,惟經檢察官偵查結果,某甲
實僅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而被害人於警訊、偵查
中均表示不願告訴,問本案應以何種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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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警察機關以某甲涉犯殺人未遂罪,移送偵辦,惟經檢察官偵查結果,某甲
實僅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而被害人於警訊、偵查
中均表示不願告訴,問本案應以何種方式結案?
討論意見: (一) 處分說:按不起訴處分,原係檢察官就告訴、自首、告發 (包括警
警機關之移送) 之事實,經偵查終結,認為有犯罪嫌疑不
足等情形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
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五條) 所為之意思表
示,本案既經警察機關移送,自應就其移送之意旨 (即殺
人未遂罪嫌部分) 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 簽結說: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何種方式結案,本應依案件之
事實而作決定,初不受警察機關移送事實之拘束,本案某
甲既僅犯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被害人又不願告訴,參
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八號解釋,尚不生處分問題
,故應以簽結。
結論:多數贊成簽結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
同意原結論,採 (二) 簽結說,惟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原移案之警察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簽結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58.12.26)
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7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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