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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55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七十四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對乙提起請求給付借款之訴,乙之債務保證人丙出庭為乙做證謂乙已清
償該筆借款,詎甲竟腦羞成怒,當庭指責丙:『狗拿耗子(老鼠之意),
多管閒事』,丙遂控告甲公然侮辱罪,問甲是否有刑責?
法律問題:甲對乙提起請求給付借款之訴,乙之債務保證人丙出庭為乙做證謂乙已清
        償該筆借款,詎甲竟腦羞成怒,當庭指責丙:『狗拿耗子(老鼠之意),
        多管閒事』,丙遂控告甲公然侮辱罪,問甲是否有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公然侮辱罪只須有使人在社會上之人格或地位因加害者之言語或舉
            動而達於毀損之程度即足以構成該罪,查國民有作證之權利及義務
            ,丙為自己之利害關係而出庭作證,竟在法庭上被甲比諭成狗拿耗
            子,使其名譽受損而感到難堪,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乙說:『狗拿耗子多管閒事』是民間慣用之歇後語,並無侮辱他人之人格
            之意思,故甲因一時生氣而脫口說出,應不構成犯罪。
        研討結果: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依一般社會觀念『狗拿耗子,多管閒事』一語,尚無貶人名
                  譽之涵義,認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