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設有甲男以繩將已滿十六歲之乙女綁捆於其家中沙發上,使其不能動彈後
外出,適有丙男造訪甲男未遇,見乙女被綁於沙發無法抗拒,竟起淫念,
未得乙女同意予以姦淫,丙男所為,應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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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設有甲男以繩將已滿十六歲之乙女綁捆於其家中沙發上,使其不能動彈後
外出,適有丙男造訪甲男未遇,見乙女被綁於沙發無法抗拒,竟起淫念,
未得乙女同意予以姦淫,丙男所為,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丙男雖乘乙女無法抗拒之際予以姦淫,惟丙男對乙女並未施以『強
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核與刑法第二百二十
一條強姦罪之規定有間,丙男所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
機姦淫罪。
乙說: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姦罪,其立法中心意旨在於『被害婦女
無法抗拒』,本件丙男雖未對乙女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惟其明知乙女被綁喪失自由無法抗拒,且其無法
抗拒又非因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情形所致,而係被人束縛手足,不
能動彈,以致無法抗拒,竟予以姦淫,顯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
規定乘機姦淫之情形有別,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姦罪為
宜。
丙說:丙男雖乘乙女無法抗拒之際,予以姦淫,惟其既未對乙女施以強暴
脅迫,亦非乘乙女心神喪失之際予以姦淫,所為均與刑法強姦罪及
乘機姦淫罪之構成要件牟,惟其未得乙女同意予以姦淫,其姦淫乙
女行為,已違反人道,且姦淫之際更使乙女喪失性自由並損傷其人
格,致使乙女居於類似不自由之地位,丙男所為自應成立刑法第二
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使人為奴隸罪責。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甲說為當(參見韓忠漢先生著刑法
各論二六二頁、陳樸生先生著實用刑法五三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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