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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54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地檢(七十三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要  旨:
某甲係經營登山體育用品社,於七十一年間合法登記營業,販賣登山、露
營、童軍、體育及潛水等用品,惟其所販賣之登山用品中,包括各式登山
用山刀,形狀均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附圖之匕首相同或近似,為警查
獲,某甲應否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販賣刀
械之罪嫌。
法律問題:某甲係經營登山體育用品社,於七十一年間合法登記營業,販賣登山、露
     營、童軍、體育及潛水等用品,惟其所販賣之登山用品中,包括各式登山
     用山刀,形狀均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附圖之匕首相同或近似,為警查
     獲,某甲應否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販賣刀
     械之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販賣登山、露營、童軍、體育及潛水用品,既經合法登記營業
        ,而據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函示:目前我國一般登山用之「山刀」
        ,連同刀柄多為三十至四十公分,面寬四至八公分,刀前端尖型或
        方型,一側為刀口,一側為刀背,為登山時重要裝備之一,尤其擔
        任當日值勤響導,更有攜帶必要等語。故某甲販賣山刀,應係其販
        賣登山用品營業之一部分,該營業既經合法登記,即已得許可,且
        所售山刀係供登山使用,即非供不正當用途,某甲之行為自不構成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乙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
        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許可」,應專指
        對「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乙事之許可而言,某甲販賣登山及野
        外活動用品雖經合法登記營業,惟並未就刀械販賣專案獲得許可,
        自仍須遵照法令營業,不得販賣前開近似匕首之山刀,非可以其原
        營業登記其販賣刀械之許可混為一談,且前開山刀出售對象不特定
        ,並非僅登山者可以購買,從而前開山刀非必然均被正當使用,故
        某甲販賣前開山刀,仍應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
        項之罪嫌。
     決議:報請高檢處鑒核釋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經查目前我國登山用之山刀,尚無制式刀型。作為一般登山用山刀連同刀
     柄其長度多約三○─四○公分,刀面寬四─八公分,刀前端有尖型或方型
     ,一側為刀口,一側為刀背,併附有刀鞘,可懸掛於腰上備用,又山刀屬
     於登山時重要裝備之一,尤其擔任登山值勤響導,因須沿途砍除妨礙通行
     之毛草荊刺或橫斜樹枝,故更有攜帶必要(見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函)。
     而開山刀目前尚未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查禁,此亦有內政部函
     可稽。是登山用山刀如確實供正當用途而予販賣,似應不構成該條例罪責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