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 旨: |
甲、乙共欠丙十萬元,由乙以其名義簽發同額本票一紙,交丙以資擔保,
嗣債務由甲乙共同清償後,本票由甲向丙取回,非但未交付乙,屆期竟聲
請法院為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對乙為強制執行,問甲刑事責任如何
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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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乙共欠丙十萬元,由乙以其名義簽發同額本票一紙,交丙以資擔保,
嗣債務由甲乙共同清償後,本票由甲向丙取回,非但未交付乙,屆期竟聲
請法院為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對乙為強制執行,問甲刑事責任如何
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甲所犯為侵占罪。因本票為乙簽發,某甲取得後,本應交付予乙,
乃竟變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向法院聲請裁定為強制執行,圖取得該十
萬元,自應變成侵占罪,至其隱瞞法院使之陷于錯誤而為給付之裁
定,乃侵占後之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成罪。
乙說:甲除成立侵占罪外,仍應成立詐欺罪嫌。蓋甲時知其對乙無債權,
其意在利用法院不正確之裁判,達其使乙交付財物之目的,自與詐
欺罪無殊,惟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結論:多數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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