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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44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七十二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與乙素有宿怨,某日甲在路上遇乙即以加害身體之事相恐嚇,乙因心生
畏懼乃至某警察派出所訴請法辦,某甲經警通知隨之亦到派出所,當警員
訊問完畢擬保護乙先行離去時,甫下樓甲因氣憤竟衝上前毆乙成傷,因此
甲除犯恐嚇罪外,其在派出所內毆打乙之行為究犯何罪?
法律問題:甲與乙素有宿怨,某日甲在路上遇乙即以加害身體之事相恐嚇,乙因心生
     畏懼乃至某警察派出所訴請法辦,某甲經警通知隨之亦到派出所,當警員
     訊問完畢擬保護乙先行離去時,甫下樓甲因氣憤竟衝上前毆乙成傷,因此
     甲除犯恐嚇罪外,其在派出所內毆打乙之行為究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恐嚇乙,嗣雙方均至派出所,因警察有保護被害人之職務,當警
        員擬保護乙先行離開之際,即為依法執行職務,甲竟對保護警員中
        之乙加以毆打,無視警員之存在,甲之行為犯刑法一百卅五條第一
        項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
     乙說:甲、乙二人在某派出所經警訊問完畢,當警擬保護乙先行離開,甲
        竟無視警員之存在而出手毆乙成傷,甲之惡性固屬重大,惟本件被
        害法益為乙一人而已,且刑法第一百卅五條規定所保護者乃執行公
        務之公務員安全,甲並未對警員有所侵害,是甲之行為僅單純犯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少數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