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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47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彰化地檢(七十一年五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告某甲,見他人所有之大客車一輛停於路旁。司機離座他去未上鎖,被
告乃竊取該車,將車開走,消耗車內汽油,旋因駕駛不當熄火,而為警查
獲。被告辯稱,無竊車之意思,僅開著代步而已。經查被告確無竊車之故
意,惟其消耗車內汽油,是否成立竊盜罪?
法律問題:被告某甲,見他人所有之大客車一輛停於路旁。司機離座他去未上鎖,被
     告乃竊取該車,將車開走,消耗車內汽油,旋因駕駛不當熄火,而為警查
     獲。被告辯稱,無竊車之意思,僅開著代步而已。經查被告確無竊車之故
     意,惟其消耗車內汽油,是否成立竊盜罪?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現行刑法,無處罰使用竊盜明文,某甲將他人所有之大客
        車一輛開走代步,核無竊盜之故意,應不成立竊盜罪。
        至其開走大客車消耗車內汽油,應屬民事問題,與竊取汽油之情形
        迥異,亦不成立竊盜罪(見臺中高分院七十年上易字第二二四號刑
        事判決,附影本)。
     乙說:肯定說。某甲單就大客車部分,雖可認為使用竊盜,但消耗車內汽
        油開車代步,無異竊盜行為,等於是用機械將該汽油置於自己實力
        支配下消耗,其情形與自車內將汽油取出用其他方法消耗無異,或
        謂駕駛汽車之使用竊盜行為,非消耗車內汽油無以濟其事,然與該
        行為有關之消耗汽油部分,業已構成犯罪,非不可單獨處罰,從而
        ,依據上段說明,甲應成立竊盜(汽油罪)。(見前司法行政部臺
        (61)法研字第二一九號參照,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一三五八則
        ,附影本)。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至甲說所舉個案,乃犯
     罪事實認定之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