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地主提供土地乙筆供乙建築商建築房房,乙建築商並簽發支票乙紙提供
甲地主擔保,並約定「乙方建屋完工交屋後,支票應交還乙方」。嗣後,
乙方未依約建屋,而甲方於支票屆期時,提示不獲支付,問甲方應否負刑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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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地主提供土地乙筆供乙建築商建築房房,乙建築商並簽發支票乙紙提供
甲地主擔保,並約定「乙方建屋完工交屋後,支票應交還乙方」。嗣後,
乙方未依約建屋,而甲方於支票屆期時,提示不獲支付,問甲方應否負刑
責。
討論意見:甲說:甲應負侵占未遂罪責,因乙雖未依約建屋,惟其行為屬債務不履行
,甲得依法請求乙方履行契約,乙方所簽支票係為供擔保之用,甲
不得遽行提示付款,甲之提示行為顯有不法所有意圖,應負刑責。
乙說:甲不負刑責。乙方簽發支票交付甲方作擔保,於乙方違約時,甲方
可以提示付款,含有違約金性質,甲之提示支票,係其權利行為故
不負刑責。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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