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贈送機車一輛託乙運交與丙,詎乙竟將機車出售與丙,則乙應負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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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贈送機車一輛託乙運交與丙,詎乙竟將機車出售與丙,則乙應負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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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意見:甲說:乙既已將該機車交與丙,僅違背甲贈與之本意而圖得自己不法利益
,故應負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
乙說:乙於將機車售與丙時,即已變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故應成立侵占
罪。
結論:乙之背信行為已將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變易持有為所有,應以乙說
為當(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二號判例)。
臺高檢研究意見:侵占罪為特殊之背信行為,乙之所為既已合於侵占之案件,即應負
侵占刑責,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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