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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106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處(七十年八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於五十八年間冒用姓名申報戶籍,其追訴權時效是否消滅?
法律問題:某甲於五十八年間冒用姓名申報戶籍,其追訴權時效是否消滅?
討論意見:甲說:時效已消滅。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時效自犯罪成立起算,超
        過五年追訴期間,早已消滅,應不能追訴。
     乙說:時效仍不消滅。因某甲每年仍繼續行使登載不實之戶藉,其犯罪有
        連續或繼續狀態,追訴權時效仍在持續中,不消滅應依法追訴。
     結論:部份贊成甲說。
        部份贊成乙說。
研究結果:某甲於五十八年間冒用姓名申報戶籍,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追訴
     權已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某甲於冒名申報戶籍後,並未持以行使,
     自不能追訴。如某甲於冒名申報戶籍後,持以行使,則應成立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文書罪,其追訴權時效,自其最後行使之
     翌日起算,如尚未滿十年,應依法追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