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駕駛卡車奔馳於公路上見其右前方慢車道上有乙丙二女各騎機車一輛併
排行駛,甲頓起調戲之心,待其卡車駛至乙丙二女旁即猛按喇叭,致使內
側乙女急往右邊靠行而與外側丙女擦撞,兩車倒地,丙女傷重送醫不治死
亡,甲是否應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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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駕駛卡車奔馳於公路上見其右前方慢車道上有乙丙二女各騎機車一輛併
排行駛,甲頓起調戲之心,待其卡車駛至乙丙二女旁即猛按喇叭,致使內
側乙女急往右邊靠行而與外側丙女擦撞,兩車倒地,丙女傷重送醫不治死
亡,甲是否應負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依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
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本件甲於按喇叭時,雖其
心意只限於調戲,但其對乙丙二女車禍之發生應有預見,故應論以
過失致死。
乙說:本件車禍純係由於乙女機車往右靠而擦撞丙女死亡之結果,雖甲猛
按喇叭是本件車禍之導因,但並非每於此情況下按喇叭必會肇事,
況甲之按喇叭行為致發生車禍已因乙女之與丙女擦撞而中斷,甲之
行為與本件車禍非有因果關係,故甲應無刑責可言。
結論:採甲說呈報上級核示。
研究結果:甲是否應負刑責,須以其猛按喇叭之行為,與車禍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
係為斷。此項因果關係之有無,應就個案具體情形調查認定,題意既未肯
定此項事實,尚不能就適用法律方面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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