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86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處(七十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警局偵破某重大刑案,乃招待記者會宣佈偵查所得案情,有關人員應否負
刑法第一百卅二條第一項罪責?
法律問題:警局偵破某重大刑案,乃招待記者會宣佈偵查所得案情,有關人員應否負
     刑法第一百卅二條第一項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定有明文,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受檢察官之指揮、命令偵查刑事案件,如有右開洩秘情
        事自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卅二條第一項之罪(卅一年二月三日決議參
        照)。
     乙說:所謂偵查不公開之,係指偵查之形式不公開而言、並非指偵查所得
        的內容不得公開。是本件有關人員所為,尚難成立刑法第一百卅二
        條第一項罪責。
     結論:採甲說,報請上級核示。
研究結果:刑案偵破後,警察機關招待記者,宣佈偵查所得之案情,如非尚應保守秘
     密之事項,尚難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秘密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