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要  旨:
檢察官可否親自執行拘提。
法律問題:檢察官可否親自執行拘提。
討論意見: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拘提應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
        察官執行……」由是觀之,執行拘提是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之職
        責,檢察官執行拘提並無法律依據,故檢察官不得親自拘提。
     乙說:檢察官可親自執行拘提,而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檢察
        官、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之規定及拘票係由推事檢察官
        簽發之情形,檢察官親自執行拘提時,無庸再用拘票。
     丙說: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而拘
        票於偵查中係由檢察官簽發,檢察官既可將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或司
        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則檢察官自可親持拘票執行拘提。
     結論:採丙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之規定,檢察官僅有簽發拘票及命司法
     警察官執行之權,並無親自執行之權,以甲說為當(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
     編一五三九頁─一五四○頁所載第一八○三則法律問題研究結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