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檢察官可否親自執行拘提。
討論意見: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拘提應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
察官執行……」由是觀之,執行拘提是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之職
責,檢察官執行拘提並無法律依據,故檢察官不得親自拘提。
乙說:檢察官可親自執行拘提,而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檢察
官、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之規定及拘票係由推事檢察官
簽發之情形,檢察官親自執行拘提時,無庸再用拘票。
丙說: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而拘
票於偵查中係由檢察官簽發,檢察官既可將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或司
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則檢察官自可親持拘票執行拘提。
結論:採丙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之規定,檢察官僅有簽發拘票及命司法
警察官執行之權,並無親自執行之權,以甲說為當(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
編一五三九頁─一五四○頁所載第一八○三則法律問題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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