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因細故與某乙發生口角,竟對某乙揚言:「你如再說話將打死你」等
語恐嚇某乙,致使某乙心生畏懼,欲逃跑,某甲即出拳毆打某乙成傷,某
乙具狀提出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某乙對傷害罪部分表示撤回告訴,檢
察官是否得就妨害自由罪起訴。
法律問題:某甲因細故與某乙發生口角,竟對某乙揚言:「你如再說話將打死你」等
     語恐嚇某乙,致使某乙心生畏懼,欲逃跑,某甲即出拳毆打某乙成傷,某
     乙具狀提出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某乙對傷害罪部分表示撤回告訴,檢
     察官是否得就妨害自由罪起訴。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某甲既揚言毆打某乙旋即毆打,顯見某甲有毆打某乙之
        犯意,其妨害自由之危險行為,應為其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應
        僅論某甲傷害罪,不另論妨害自由罪,而傷害罪既經被害人撤回告
        訴,檢察官不得就妨害自由罪論科。
     乙說:(肯定說)按傷害罪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兩種不
        同之犯罪態樣,其兩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亦均不相同,妨害自由之行
        為並非傷害行為之階段行為,故某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傷害部分雖經告訴人
        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得就妨害自由罪部分偵辦。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