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乙欠甲債務未清償,甲於某日前往乙家索債,乙拒不償還,雙方發生爭執
,甲乃叫乙共赴別處談判,乙不從,甲即取出短刀(或以手拉乙)欲迫其
前往,當刀抵住乙身上(或當手拉住乙身體時)即遭乙抗拒,反手將甲推
開,繼而互毆成輕傷,案經乙告訴。問甲之行為應負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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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乙欠甲債務未清償,甲於某日前往乙家索債,乙拒不償還,雙方發生爭執
,甲乃叫乙共赴別處談判,乙不從,甲即取出短刀(或以手拉乙)欲迫其
前往,當刀抵住乙身上(或當手拉住乙身體時)即遭乙抗拒,反手將甲推
開,繼而互毆成輕傷,案經乙告訴。問甲之行為應負何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乙雖欠甲債務,但並無與甲至他處談判之義務,甲迫其談判未果,
自屬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二項強制未遂罪責,因而引起傷害,
另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兩罪間有牽連關係,應
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處斷。
乙說:甲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惟
其傷害係另行起意,應同法第五十條分論併罰之。
丙說:甲迫乙談判償債未果,遂引起互毆,僅係傷害之動機而已,不另成
罪,甲之行為僅成立單純傷害一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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