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卅八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
三人掌管之文書、圖書、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職務上掌管」,是否包括公務員裝備上掌管之物在內?例如警員
穿著之制服是否屬該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法律問題:刑法第一百卅八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
     三人掌管之文書、圖書、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職務上掌管」,是否包括公務員裝備上掌管之物在內?例如警員
     穿著之制服是否屬該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討論意見:甲說:警察穿著之制服,僅為其服飾,不屬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乙說:警察對其穿著之制服,在其職務上,自有掌管之權責,應認屬刑法
        第一百卅八條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結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一)第五十四案併本案討論。
     (二)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警察機關發給警察人員穿用之制服,如警察人員於離職時無
     須繳回原機關或列入移交,即非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