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刑法第一百卅八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
三人掌管之文書、圖書、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職務上掌管」,是否包括公務員裝備上掌管之物在內?例如警員
穿著之制服是否屬該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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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刑法第一百卅八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
三人掌管之文書、圖書、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職務上掌管」,是否包括公務員裝備上掌管之物在內?例如警員
穿著之制服是否屬該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討論意見:甲說:警察穿著之制服,僅為其服飾,不屬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乙說:警察對其穿著之制服,在其職務上,自有掌管之權責,應認屬刑法
第一百卅八條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結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一)第五十四案併本案討論。
(二)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警察機關發給警察人員穿用之制服,如警察人員於離職時無
須繳回原機關或列入移交,即非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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