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 旨: |
某甲於公職人員之投票日在投開票所內,將所領得 選票予以撕毀成二半
(外觀上均尚可辦認為選票) ,將其中一半投入票匱內,另一半則攜出投
票所,則某甲是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之一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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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於公職人員之投票日在投開票所內,將所領得 選票予以撕毀成二半
(外觀上均尚可辦認為選票) ,將其中一半投入票匱內,另一半則攜出投
票所,則某甲是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之一之刑責?
研究意見:子說: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選票中只要外觀上
尚足以認定係選票,並不需係完整之選票,縱某甲攜出之選票僅為
一半,亦應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笫九十四條之一之攜出選票
罪嫌。
丑說:按公職人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之一中所規定之選票必係完整之選
票,若已遭撕毀成二半,縱使攜出之該半張選票外觀上仍認係選票
,仍難認某甲涉有違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之一之罪嫌
。
初步結論:採子說。
研究結論:多數採丑說,惟後加 「至撕毀選票部分係屬行政罰部分,不涉刑責,併
此說敘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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