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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060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案情隱匿不報亦未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文
書上,且未通報處理,應如何處斷?
法律問題: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案情隱匿不報亦未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文
          書上,且未通報處理,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其構成要件,如有應登載之事項故意不予
                登載,並無登載之行為,此與法條所定以登載行為為構成要件者有
                間,本諸罪刑法定之原則,自不得認係成立上開法條之罪。
          乙說:該司法警察雖無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責,然其將所受理的刑
                事案件報案資料隱匿不報,應另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湮滅刑
                事證據罪。
決議:多數贊成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一  多數採乙說。
                  二  法律問題最後一句話「應如何處斷」,擬改為「是否構成刑
                      事犯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決議,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165、213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