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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060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