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