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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504001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為強化應變機制及危機處理能力,預防收容人利用開啟舍房門危害戒護安
全及外力強行入侵事件,請各矯正機關重行衡酌機關警力配置、收容特性
及設施設備建置情形等,檢視修正所訂定「夜間及例假日開啟舍房門」作
業程序,並衡酌戒護安全需求,實施演練,強化應變機制及危機處理能力
主    旨:為強化應變機制及危機處理能力,預防收容人利用開啟舍房門危害戒護安
          全及外力強行入侵事件,希各機關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應夜間或例假日警力薄弱,遇緊急、突發或重大等事件須開啟舍房
              門,各機關均已訂定「夜間及例假日開啟舍房門」標準作業程序。為
              臻完善,並使同仁有所依循,請重行衡酌機關警力配置、收容特性及
              設施設備建置情形等,檢視修正所訂定作業程序,內容應包含通報告
              警、核准層級、監控鎖定、阻隔管制、集結優勢支援警力及攜帶裝備
              、任務分工等,並設專簿記錄陳核。
          二、為確保機關及同仁安全,提示前揭開啟舍房門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開門前,應先注意觀察舍房內動態,俟支援警力到場,令收容人與
                房門保持適當距離並背對房門蹲下後,始得開啟舍房門,以策安全
                。
          (二)開門時,應善用舍房門防暴鏈,避免完全敞開並注意開啟角度,戒
                護人員應於門外兩側保持高度警戒,以防有狀況時可隨時支援。
          (三)開門後,戒護人員不應貿然進入舍房,以防遭收容人挾持。又收容
                人帶離出房後,應儘速關閉房門並對出房收容人進行檢身,提高警
                覺慎防收容人不法企圖。
          (四)收容人帶離出房後,戒護人員應隨時觀察掌控情緒變化,並注意管
                教要領、應對技巧及多予傾聽疏導,嚴禁有人身攻擊或刺激性等言
                語,致生爭議事件。
          三、各機關應配發每位戒護人員警棍及防護型噴霧器作為基本裝備,且於
              適當地點,如勤務中心(中央臺)、戒護區出入口(中央門)、休息
              待命處所、文康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備置制暴器械等裝備,並列入日
              常勤務交接管理,俾供支援警力即時取用馳援。
          四、各機關應強化監視、告警及門禁阻絕等設備,且告警設備應與行政大
              樓、職員休息待命處所及文康室等處所連結,並定期測試、檢查及維
              護,以確保緊急告警即時有效。
          五、為防止外力強行入侵機關事件發生,提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門衛、中央(控)門及車檢站等勤務點,應建置監視系統、
                緊急警鈴及配置制暴器械等安全防護設施及裝備,並應定期檢討強
                化、維護及檢測。
          (二)為落實前揭勤務點門禁管制,各機關應指派精明幹練之戒護人員擔
                服勤務,值勤時應提高警覺,確認身分及來意後始得開門;夜間或
                例假日時,如發現有行跡可疑且身分不明者,不得任意開門且應由
                勤務中心(中央臺)以監視器鎖定畫面掌握狀態;如發生外力入侵
                機關時,值勤人員除注意自身安全並得善加使用制暴器材用以阻絕
                防護,避免事態擴大,另應即時通報告警,勤務中心應迅速集結優
                勢警力馳援。
          (三)各機關於夜間或例假日等時段,如因精簡人力或特殊情事,而撤除
                前揭勤務點值勤人員,應建立門禁及人員進出等管控機制,並嚴禁
                撤除期間人員得自由進出,各級督導幹部應確實督導查察。
          六、旨案將列為本年度業務視察重點及業務評比項目,並請相關督導人員
              加強查察及督導。另請各機關將旨案情境,列入 115  年度第 2  季
              例行應變演練項目,並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將「夜間及例假日
              開啟舍房門」及「防止外力強行入侵機關」等演練影像紀錄檔案上傳
              本署 NAS  系統備查。
          七、請各機關衡酌戒護安全需求,自行擬定各種「假設狀況」於各時段(
              如平日、夜間及例假日)實施在勤人員應變作為及待命機動勤務警力
              集結支援等演練,且應將機關各科室人員及督勤人員(非戒護主管)
              獨立指揮應變處置,併予納入。前揭演練每月至少 1  次,且每季應
              就平日、夜間及例假日等時段分別進行演練,以強化機關應變機制及
              危機處理能力。
          八、本署 104  年 8  月 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404004260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
          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