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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12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
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
受敗訴判決
主    旨:奉交下關於內政部函,建請鈞院停止適用 74 年 1  月 10 日台內字第
          542 號函釋,請本部會商相關機關研提意見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三,請
          鑒核。
說    明:一、復鈞院 114  年 8  月 13 日院臺建議字第 1141022961 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本案業經本部以 114  年 9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11403510850  號
              函請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及
              交通部觀光署等機關表示意見,相關機關意見如附件。
          三、有關內政部 114  年 8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1140260410 號函,建
              請鈞院停止適用旨揭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所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
              請求回復其所有權,宜適用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 15 年不行使而
              消滅之函釋,本部研析意見如下:
          (一)針對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浮覆地之所有權回復請求權,有無民
                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說明如下:
                1.最高法院前於 111  年 3  月 18 日以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153  號大法庭裁定認為,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道
                  、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人如未依我國
                  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該土地仍屬未登記之不動產,原所有人依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民法消滅時
                  效規定之適用。
                2.嗣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下稱憲法判決)主文
                  略以:「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
                  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
                  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
                  用。」是日據時期之私有土地,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致登記為國
                  有者,人民基於原所有人地位依民法規定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
                  國家不得以其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為抗辯;倘容許國家得主張民法
                  消滅時效,將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亦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
                  財產權之意旨不符。
                3.上開憲法判決作成後,近期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就浮覆地所有權
                  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多認為應依該憲法判決意旨處理:
               (1)學說見解:
                    鑑於河川土地私有權之返還爭議,與上開憲法判決具有同質性
                    ,所不同者僅土地曾因自然變遷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
                    之水道,然此項差異並不構成對浮覆地案件進行差別待遇之理
                    由,而應與上開憲法判決作相同處理,爰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上大字第 1153 號大法庭裁定見解實質上不得再援用(陳立
                    夫,河川土地私有權之請求返還─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
                    第 1405 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145  期,2024
                    年 7  月,第 33 頁;黃松茂,從民法所有權到憲法上財產權
                    之保障─初論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中之基本法律原則,月
                    旦法學雜誌第 352  期,2024  年 9  月,第 20 頁參照)。
               (2)司法實務見解:
                    查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多援引上開憲法判決意旨,針對國家基於
                    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高權,將人民私有未辦理登記之土地
                    逕行登記為國有之情形,國家並非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主
                    體,採取「國家不得為時效完成抗辯」之基礎,就人民基於浮
                    覆之私有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
                    時效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更一字
                    第 30 號、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144  號、113 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 101  號及 113  年度上字第 1145 號判決意
                    旨參照)。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2  號判決更指出,前揭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153 號大法
                    庭裁定所認原所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物上
                    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見解,業經上開憲法判決認
                    為違憲,國家難以再依此見解為主張。
          (二)據上,憲法法庭作成前揭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
                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
                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又本案經會商相關機關,對於內
                政部建請鈞院停止適用旨揭函釋尚無其他意見,且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及經濟部水利署表示,業經內政部於 114  年 5  月 19 日邀集
                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均對停止適用旨揭函釋獲致共識。是以,
                考量近年司法實務見解之發展趨勢及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旨揭函釋
                似不宜再援用,建請鈞院卓參。
正    本:行政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