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矯正機關深夜危勞性勤務,係指每日 0~6 時於機關外「實際執行」且「
無法休宿」之勤務。戒護人員擔服深夜時段戒護外醫(住院)勤務期間,
醫療院所設有休息處所,或機關有排定休息時間者,依相關規定均不得支
領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
主 旨:有關擔服深夜時段戒護外醫(住院)勤務人員支領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
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一事,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14 年 7 月 18 日法矯署人字第 11401625160 號函計達。
二、按行政院核定「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支給表」
附則及本署函頒「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核發作
業規定」第 3 點所示,矯正機關深夜危勞性勤務,係指每日 0 時
至 6 時於機關外「實際執行」且「無法休宿」之勤務。基此,戒護
人員擔服深夜時段戒護外醫(住院)勤務期間,醫療院所設有休息處
所,或機關有排定休息時間者(含休息時間擔服機動勤務),依前開
規定均不得支領旨揭津貼。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人事室
、本署安全督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