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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07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共有人,應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有物如
係不動產,其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簿登記之共有人數
及應有部分為準
主    旨:有關澎湖縣政府函詢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民宿涉及土地共
          有人計算方式相關事宜,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4  年 5  月 15 日觀宿字第 1140909381 號函。
          二、按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
              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上開規定之共有人,
              並未排除法人,自應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又共有物如係不動產,其共
              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簿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
              為準。查民宿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人如非土地唯
              一所有權人,前項第三款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之取得,應依民法第
              八百二十條第一項共有物管理之規定辦理。…」本件依來函所附澎湖
              縣政府函說明一所述案例,建物所座落之土地現況為 1  位法人及 8
              位自然人所共有,故依民法上開規定,所指共有人過半數,係指包括
              自然人及法人合計應有 5  人以上之情形。
正    本:交通部觀光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第 1  類)(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