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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05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董監事改選、遴聘、徵
選作業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董監事改選案乙案,復
          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14  年 4  月 22 日原民教字第 114002016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
              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目前財團法人有
              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設立者,此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本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又上開
              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法律
              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本部 111  年 3  月 7  日法律字
              第 1110350159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所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工會代表董事是否可參選董事長部分:
              經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下稱原文會設
              置條例)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已就旨揭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
              長之產生方式,設有明文,是貴會所詢疑義,參酌上開說明,自應優
              先適用原文會設置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本基金會設董事會
              ,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及
              第 9  條第 6  項規定:「前二項之董事……。另應有工會代表一名
              擔任董事。」觀諸上開規定內容,似未限制工會代表董事不得參選董
              事長,惟此涉及前開原文會設置條例規定之解釋適用,仍請貴會探究
              該規定之規範目的及立法意旨,本於權責卓處。
          四、所詢旨揭財團法人之董事遴聘因未達法定人數,前未獲立法院審查通
              過之候選董事可否再參與徵選作業部分:
              原文會設置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
              ,依下列程序產生之: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
              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
              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
              ,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旨在確保原住民族及公民之公共參與權
              益,並具體落實程序透明及資訊公開之參與民主,以符合公共服務傳
              播媒體之社會責任(本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是有關未獲立法院審查
              通過之候選董事可否再參與徵選作業乙節,宜由貴會探究上開規定之
              規範意旨及立法背景,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